某经纪公司诉至法院,披露要求许某赔偿其违约跳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披露包括公司培育成本20万元、预期可得收益12万元、已支付报酬10万元等共计40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判令许某相关平台的账号运营权归属公司。
庭审中,控股许某辩称,自己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致使劳动关系解除,自己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相关平台账号运营权归属于经纪公司,股东未支持经纪公司关于损失赔偿的诉求。
某经纪公司不服,非经份被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认为,资金芝股证监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资金芝股证监正许某与案外人其他公司的签约行为是否违反案涉《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如许某构成违约,其违约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等美《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应属综合性合同,等美既包含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属性,同时还包含经纪公司对许某网络平台账号商业运作、包装、推广以及著作权使用许可等超出劳动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属性。
顶: 955踩: 295






评论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