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明是外文的,沥青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需求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启不予备案,开启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但供盾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但供盾更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应矛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应矛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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