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高速购合共曹某向二手车经营者某汽车服务部购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万元。
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手写合同条款约定:月亿元“卖方确认所售车辆无火烧、月亿元无泡水、无重大事故,如有以上情况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
”事后,理财曹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理财经检测,车辆安全气囊、发动机进气支管、仪表台、车内顶棚、驾驶座位等均有拆卸痕迹,车辆AB柱、左侧下边梁有切割、焊接等维修情况,可见车辆出售前曾发生过重大事故。
为此,产品曹某以汽车服务部实施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判决对方“退一赔三”共计62万元。
汽车服务部则辩称,齐鲁根据双方手写合同条款约定,齐鲁“如车辆系重大事故车,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该约定表明其责任限制在退车退款范围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一赔三”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购合共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高速购合共基于诚信原则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对所售车辆的真实状态进行全面了解及查验,并将车辆事故信息告知作为消费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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